刑事自诉立案期限的修改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发现犯罪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的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解释(一)第2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当事人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当事人与对方自愿和解等,则原期限将重新开始。因此,被害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应注意这一立案期限,以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解释(一)》第20条:

相关文章

开化县看守所电话 宁海律师 湖州刑事律师 太仓刑事律师 海宁法律咨询 绍兴市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新昌县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资深刑事律师 丽水市资深刑事律师 松阳县资深刑事律师 海宁市刑事律师咨询 遂昌县专业刑事律师 桐庐县刑事律师 温州市刑事律师咨询 苍南县刑事律师咨询 杭州市萧山区律师 永康市律师网 三门律师哪个好 宁波海曙律师事务所 温州洞头律师事务所 临海律师事务所 丽水律师事务所 龙港法律咨询 余姚刑事律师 九江刑事律师 杭州钱塘法律咨询 浦江刑事律师 绍兴越城律师事务所 宁波鄞州律师 永康律师 杭州西湖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江山律师 湖口律师 金华律师 杭州萧山律师 青田刑事律师 温州瓯海律师 杭州临平律师 杭州临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黄山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 杭州临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宣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律师 景宁律师 黄山律师 江山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新昌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